本案是因一起情感纠纷引发的犯罪,因为被告人张某一时冲动没有处理好自己的案情,从而导致了这样一个悲剧的发生。辩护律师接手此案时,不免觉得被告人做事情有些冲动。但是从法律层面讲,律师必须为被告人争取更多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首先,从自首方面看,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张某主动到案后,在第一时间就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实,参考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刑轻重、如实供述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被告人张某属于自动投案加如实供述的标准自首,可依法给予最大幅度的从轻。
其次从张某的主观动机来看, 张某非法侵入该住宅仅仅是为了和自己的前女友复合,随后毁坏财物行为是因为一时气愤而为。在张某的主观意图来看,他以为自己就是进入女朋友的房间,毕竟张某在这个房间里生活过,他以为自己毁坏的就是自己买的东西,不是什么违法犯罪的活动。所以说,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是相当轻微的,其对社会是没有任何危害性的;
再次,被告人张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1、从张某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来看,张某正因为长期居住在该小区,与该小区的保安已经相识,故保安帮助其喊来了开锁人员,足以证实张某对该房屋的侵害性是非常微小的。2、从两人交往的方式来看,张某自从与被害人唐某谈恋爱以来,在经济上、感情上都付出了很多,双方一致的供述均可以证实,张某直接转账有2万元,购买家电是5000元,购买家具有8000元,这是在案证据足以证实的,在分手之际,唐某也只退还了2万中的1万元而已,即使存在毁坏财物的行为,张某故意毁坏的财物是自己用钱购买的家具,我们甚至可以说,张某也是案件的被害人。
最后、张某在律师的陪同下,在法院的主持下,其行为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张某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但无奈被害人一直不愿露面,张某无法争取到被害人的谅解。后经过律师在法院的多次说明,后法院召集了被害人主持了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了谅解。
该案最终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思考一下这个案件,张某自从与被害人唐某相识以后,频频付出,为其缴纳房租,为其购买家具家电,购买衣服,却因为一时冲动没有处理好自己感情的事情而沦为嫌疑人,所以说从某种程度来讲,被告人张某也是一名受害人。所以,希望大家都能冷静对待自己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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