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某,女,汉族,文盲,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镇**村**房**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制造毒品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被鲁甸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农历7月,蒋某某在**村**社一个叫**的地方种植毒品原植物婴粟,经民警查获后并清点,蒋某某共计种植了2965株罂粟疑似物。其中,蒋某某在挂果的罂粟疑似物中采用割浆收集的方式收集了614.5克鸦片疑似物。经鉴定,蒋某某种植的罂粟疑似物系罂粟,其收集的鸦片疑似物系鸦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碗1个、铁制小勺子1个、铁制小盒子1个、木棍1根;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6.毒品及毒品原植物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造鸦片61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维凡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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