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郑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3公斤,智豪律师辩护二审改判死缓,成功保命
一、案情简介:
重庆郑某,男,1981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郑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郑某被指控于2010年指使王某、赵某等人从缅甸走私毒品回云南,再由何某驾车运输毒品回重庆交给下家。毒品数量共计三千余克。
二、接受委托:
郑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郑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郑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将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由于本案一审郑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并无新证据新材料,智豪团队讨论认为,应当将一审判决书中并未认定和阐述的案件原有事实提出上诉意见,并着重强调未到案的同案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认定问题,以从犯角度进行二审辩护。
四、律师辩护: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委托后,智豪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与郑某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到郑某并非本案毒品的实际所有者,主犯尚未到案,一审并未对此问题进行调查,也未在判决书中进行说明。
在法庭开庭审理时,根据团队讨论结果,智豪律师提出指控被告人郑某指使他人走私、运输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郑某并非毒品所有人、出资人,应属从犯;毒品含量较低,且未流入社会;一审刑罚过重,请求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五、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不能排除郑某受他人指使的可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智豪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当事人进行了出色的辩护。在本案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成功取得死缓的结果,成功保命,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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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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