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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罪名释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1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详见《易制毒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与走私制毒物品罪区别
本罪的对象与走私制毒物品罪完全相同,即限于国家严格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两罪区别的关键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是买卖制毒物品,包括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出售或者购买制毒物品,以及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但违规或超量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行为方式则是走私制毒物品。
与走私毒品区别
须特别注意的是,下列两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情形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是在内海、领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二是直接向走私制毒物品的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制毒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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