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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梁平区律师辩护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决书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XX年5月11日被梁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4日由梁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昌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位于本县的住宅附近种植了一片疑似罂粟植物。XX年4月28日,梁平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赶至该种植地点,将被告人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全部铲除并予以扣押。经清点,被告人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共计773株。经认定,该植物确系毒品原植物罂粟。
XX年4月28日,梁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家附近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毒品原植物提取笔录,毒品原植物清点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材提取笔录,重庆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梁平县公安局疑似罂粟植物进行认定的复函,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未获批准而种植罂粟77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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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与其有关的文件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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