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肖某某涉嫌行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民委**村**号,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2015年1月4日,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以涉嫌行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列为网逃人员后,2016年7月14日,肖某某被抓获,次日本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6年8月12日,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10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退回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至2010年间,为感谢时任象州县**局吴某某在管材供应项目招投标中的帮助,得以中标象州县水利局的两个钢质管材的供应项目,被告人肖某某于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柳州市三中路电脑城附近送给吴某某一盒月饼、一盒茶叶及人民币4万元。
 
2、被告人肖某某为了获取管材供应业务,向时任忻城县**局的罗某甲提出希望罗某甲帮助其获取管材供应项目,并暗示事成之后会给予好处费。在罗某甲的帮助下,肖某某在忻城县**局获取了共200多万的管材供应项目。为感谢罗某甲对其帮助,肖某某分别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罗某甲办公室送给罗某甲人民币现金2万元。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左右的一天,在来宾市合山路附近送给罗某甲人民币10万元。
 
3、2009至2012年间,为感谢时任忻城县**局分管**工作的罗某乙在获取项目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帮助,被告人肖某某分三次分别在南宁明园大酒店、忻城宾馆、罗某乙办公室送给罗某乙5000元、3万元、4万元及烟酒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莫象生
2016年12月22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