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省嵩明县人,**公路总段原副总段长(副县级)、**公路管理段原段长,家住昆明市官渡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5日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2014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4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2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任**公路管理段原段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秦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以及烟、酒等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2年,**公路管理段负责实施G**线**街大修工程。2012年2月7日,经公路管理段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被告人王某某安排时任**股股长的何某某(另案处理)从工程专项资金中套取工程款222649元,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购买手机,为**公路管理段机关职工37人购买苹果4S手机37部,并购买2部用于走访,共计39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22万余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高立
2014年11月6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