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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璧山区律师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喻某甲,男。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XX月XX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XX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XX日被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l8年初,被告人喻某甲通过虚假的《某某劳务承包协议》和某某工程部经理职务,诱使被害人王某相信可以承揽某某区天然气管道劳务,并与被害人王某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通过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共计骗取王某33000元。
被告人喻某甲已将33000元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喻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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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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