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汽车生活馆负责人,出生地:江苏省泰州市,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
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该分局
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6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7年4月23日、7月5日,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前进村,为骗取保险理赔款,故意驾驶苏AX****凯迪拉克轿车驶入村内池塘中,制造不慎驾车落水事故,后夏某某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2017年1月2日,经淮安市淮公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起事故系涉案车辆驾驶员故意驾驶车辆造成入水事故发生。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知晓上述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仍于2017年1月9日向夏某某支付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28800元,并于2017年1月11日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报案。
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2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淮公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佳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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