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
取保候审。2016年3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将该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2016年7月6日、2016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4日,贵阳市科飞线缆有限公司仓库主管王某某联系从事电焊施工的被告人徐某某到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红岩村致富路1号对仓库二层进行电焊、打瓦等施工。后同年1月22日,徐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电焊施工资质情况下,依然安排同样不具备电焊施工资质的黄某某、吴某某与其一起在该仓库进行施工,徐某某在没有对仓库情况进行了解、检查的情况下就在二楼作手实施电焊焊接施工,散落的高温氧化渣引燃仓库白酒包装纸箱等可燃物继而引发火灾,造成贵州博强商贸有限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白酒烧毁,共计损失4440228.2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复、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火灾现场方位图、测绘报告、火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火灾消防技术调查报告、营业执照、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2.证人肖秉武、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卢某某、陈某丙、黄某某、韦某某、吴某某、桂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火灾事故认定书、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回复;
5.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损失达4440228.29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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