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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检公诉刑诉〔2016〕1100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3********,汉族,中专文化,平湖市当湖街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梅兰苑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平湖市**印花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平湖市独山港镇*****。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于2016年10月26日转
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平湖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杨某某、马某某涉嫌
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9日、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今,被告人沈某甲担任平湖市人大常务会****,其主要负责西某某输二线工程当湖段征迁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以伪造农户西某某输拆迁补偿资料、虚构因西某某输土地复垦、河面疏浚工程等手段,单独或共同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其中被告人沈某甲涉及数额1271005.65元,被告人杨某某涉及数额333932.6元,被告人马某某涉及数额55753元。具体如下:
1、2012年12月,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农户刘某某因拆迁补偿58780元,后杨某某取款后与沈某甲非法占有。
2、2013年4月,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农户顾某甲因拆迁补偿42050元,后杨某某取款后与沈某甲非法占有。
3、2013年4月,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农户杨某某因拆迁补偿41480元,后杨某某取款后与沈某甲非法占有。
4、2014年1月,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农户杨某某因拆迁补偿36241.6元,后杨某某取款后与沈某甲非法占有。
5、2012年7月,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海金岭有限公司伪造通界村东片复垦工程,金额32121元,杨某某得款后与沈某甲非法占有。
6、2012年7月,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海金岭有限公司伪造金家村西片复垦工程,金额48360元,杨某某得款后与沈某甲非法占有。
7、2013年2月,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海金岭有限公司伪造金家村零星土地复垦工程,金额47670元,杨某某得款后与沈某甲非法占有。
8、2014年1月,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海金岭有限公司伪造钱家周家门港上地复垦工程,金额27230元,杨某某得款后与沈某甲非法占有。
9、2014年1月,被告人沈某甲通过上海金岭有限公司伪造钱家周家门港河面疏浚工程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44878元。
10、2014年1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李某甲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29025元。
11、2014年10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李某甲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40313元。
12、2012年3月,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某伪造农户马某某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26350元。
13、2012年6月,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某伪造钱家村西片复垦工程,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29403元。
14、2012年7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李某乙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84940.2元。
15、2014年11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李某乙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29876.9元。
16、2013年4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俞某某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51160元。
17、2014年10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李某丙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20993.2元。
18、2011年10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李某丙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103998元。
19、2014年11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沈某乙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47952元。
20、2014年9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沈某乙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25779.6元。
21、2014年10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朱某甲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28219.9元。
22、2014年11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朱某乙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39210元。
23、2014年1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朱某丙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37100元。
24、2013年11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孙某某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16830元。
25、2014年10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朱某丁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9648元。
26、2014年9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王某某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27187元。
27、2014年10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王某某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47645元。
28、2014年11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朱某戊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48318元。
29、2013年11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夏某某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27900元。
30、2014年1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夏某某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51914.25元。
31、2013年3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金某某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37612元。
32、2012年2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顾某乙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15700元。
33、2013年9月,被告人沈某甲伪造农户殷某某拆迁补偿资料,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15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文件、扣押物品清单、补偿协议书、领取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顾某甲、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杨某某、马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共同或单独非法占有西某某输专项资金,其中被告人沈某甲涉及数额1271005.65元,被告人杨某某涉及数额333932.6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某涉及数额5575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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