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闫某某涉嫌受贿罪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2003年3月6日至今任遂平县**卫生院副院长,住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投案,于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7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4月份,被告人闫某某在担任遂平县**卫生院副院长及该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在**卫生院向**药业有限公司采购药品的过程中,多次收受**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夏某某(另案处理)向其给付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卫生院的账务资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共遂平县委组织部遂组干[2003]4号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利伟   
2017年9月11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