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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许某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被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汉族,大专学历,案发前任托克逊县林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友好路****,住托克逊县锦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21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分院批准,于2015年9月2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在侦查中发现被告人另涉嫌贪污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于2016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6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底,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托克逊县林业局局长期间,经其召集并主持林业局领导班子会议,并经其提议,决定虚增套取林业项目工程资金,部分用于该局班子成员等人发放“辛苦费”,随后,被告人许某某安排该局工作人员寇某某等人,在该局向个体户王某某发包的垃圾清理和土地平整工程结算过程中,虚增工程量,虚增结算价格,套领工程款26万元。会后,经被告人指示并安排,该局将其中的16.5万元,分至被告人及该局班子成员及其他部分干部等共计10人。在托克逊县纪委监察局对该案进行调查期间,该10人向纪委监察局退缴款项16.5万元。
 
2012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托克逊县林业局局长,主管阿拉沟水库库区林木拆迁工作期间,在县财政及县林业局已经足额提供河道清理工作经费的情况下,以该区域林木拆迁户段某某没有按时清理树木为由,以河道清理费的名义,向其私自索要2万元,并据为己有。在纪检监察机关及检察机关侦查、审查过程中,被告人编造虚假的开支事由,指示有关经办人,制作虚假的开支记录,隐瞒该款项真实用途。
 
2013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为向其家庭合伙经营土地内投资肥料,指示该局第二苗圃(国有)主任孙某某为其地里解决3万元肥料款。孙某某根据被告人指示,将个人的现金3万元交给被告人合伙人夏某某。2014年3月,孙某某在向被告人许某某汇报请示后,通过虚增苗圃肥料、燃料开支的方法,从其苗圃帐内套取现金3万元,将之前向夏某某支付的3万元补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3万元赃款退缴至检察机关。
 
2012年秋季,被告人许某某在托克逊县城市绿化秋季植树造林工程期间,利用其主管并经手苗木购买、验收、分配等工作的便利,在接收树苗时,发现呼图壁县苗木供应商张某某的2车白榆树树苗树根土球瑕疵后,未将该情况上报处理,私自擅自安排将该2车树苗拉至其家庭合伙经营的土地上,并安排该局员工栽种。经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清点,该批白榆树目前尚存活1729棵,参照该个体户同时期同规格白榆树供货价格,该批白榆树苗木价值共计57057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57057元赃款退缴至检察机关。
 
2013年年底,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托克逊县林业局局长期间,为经营其自家合伙承包土地,利用其主管托克逊县红枣产业管理、企业林业项目申报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向托克逊县金润枣业公司提出,要求其向被告人家庭合伙经营土地上拉运肥料一批,并提供技术指导。该公司根据被告人的请求,安排个体户阿某某向许某某家庭合伙经营土地内拉运肥料,并由该公司向阿某某支付该笔肥料款13.8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13.86万元赃款退缴至检察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许某某任职文件、有关财务发票票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寇某某、王某某、夏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提议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非法套取的国有资产16.5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托克逊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违规收费款、安排下属单位虚报开支冲账、侵吞经手苗木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1070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托克逊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要财物,价值13.8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一人涉嫌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小梅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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