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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专文化程度。
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犯逃税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
取保候审。
2019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代表湖北XX醇酒业有限公司与XX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权出让合同》,取得XX县城区站前三路一处占地41601平方米地块的使用权。
2013年5月,湖北XX醇酒业有限公司在该地块兴建面积1780平方米的钢结构的房屋以及一幢面积1700平方米的厂房。
被告人何某某身为湖北XX醇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一直不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逃避缴纳义务。
2017年9月,XX县地税局查明湖北XX醇酒业有限公司应补缴土地使用税人民币561613.5元,房产税人民币85056.19元,并下达催收书,但何某某仍不缴纳该税款。
2018年5月18日,XX县地税局将该案移送XX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以内量刑。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出示了XX县地税局稽查局涉税案件移送书、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XX县地税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XX县地税局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XX县地税局询问通知书、税务询问调查笔录、XX县地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XX县地税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XX县地税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风险扫描疑点清册、XX醇酒业公司房产证、XX醇酒业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XX县地税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湖北XX醇酒业有限公司股权及法人变更情况、湖北XX醇酒业公司工商登记备案信息、法人变更、股东会议、股权转让材料、到案经过、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统计、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07余万元明细发票、湖北XX醇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不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环节及本院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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