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八条对构成本罪作了简单的规定,即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实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当然地构成犯罪,还需满足一定条件。犯罪数额的大小,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罪行轻重的重要认定标准,如果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并未达到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不构成本罪。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规定(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构成本罪。因此,二十五份或十万元是构成本罪的数额界限,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达到以上数额的,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