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村镇**村**,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系深圳市永****模具有限公司负责人,自2016年始,被告人曾某某多次让张某某(另案处理)、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操控的空壳公司“****贸易有限公司”、“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共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1025470.08元人民币,税额174329.92元人民币。2017年5月25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吉祥一路深圳市****胶模具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现场缴获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共计金额601196.58元人民币,税额102203.4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林晓倩
2017年12月2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