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绿海花园**号楼**单元**室。2016年5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
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1日向北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6年9月18日、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2017年1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6年9月5日、2016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末,被告人陈某某租住被害人蒋某某(女,28岁)经营的位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和平区和谐人家小区**楼**单元**室的日租房。2016年5月1日14时30分许,蒋某某带其女儿房某某到该日租房内更换床单。因结算房费一事蒋某某与陈某某在北卧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陈某某用双手掐住蒋某某的脖子,将其摁倒在地直至不动。陈某某到客厅将房某某抱到南卧室,并将房门关上。陈某某返回北卧室时,见蒋某某还在动,便到厨房将多星锅的黑色电源线拔下,将蒋某某双手从背后捆绑上。随后,陈某某用打火机将屋内的床单、沙发点燃,将蒋某某的手机和包内的500余元现金拿走后逃离案发现场,途中将手机扔到附近的垃圾箱内。经法医鉴定: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鉴定,蒋某某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960元。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5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上衣一件、衬衣一件、裤子一条、人民币1,066元、打火机一只、黑色电源线一根;
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蒋某某的身份情况证明、通话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房某甲、房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
6.北安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晓蕾
2017年1月20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