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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绿海花园**号楼**单元**室。2016年5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1日向北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6年9月18日、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2017年1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6年9月5日、2016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末,被告人陈某某租住被害人蒋某某(女,28岁)经营的位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和平区和谐人家小区**楼**单元**室的日租房。2016年5月1日14时30分许,蒋某某带其女儿房某某到该日租房内更换床单。因结算房费一事蒋某某与陈某某在北卧室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陈某某用双手掐住蒋某某的脖子,将其摁倒在地直至不动。陈某某到客厅将房某某抱到南卧室,并将房门关上。陈某某返回北卧室时,见蒋某某还在动,便到厨房将多星锅的黑色电源线拔下,将蒋某某双手从背后捆绑上。随后,陈某某用打火机将屋内的床单、沙发点燃,将蒋某某的手机和包内的500余元现金拿走后逃离案发现场,途中将手机扔到附近的垃圾箱内。经法医鉴定: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鉴定,蒋某某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960元。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5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上衣一件、衬衣一件、裤子一条、人民币1,066元、打火机一只、黑色电源线一根;          
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蒋某某的身份情况证明、通话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房某甲、房某乙、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
6.北安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晓蕾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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