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男,39岁。
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洛阳市
看守所。
辩护人刘红军,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刘红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6日8时左右,被告人吕某在妻子外出买菜时,独自在家饮酒,因孩子哭闹,引起吕某心烦。
吕某先用双手将其二女儿吕雅文掐至口吐白沫后,又打来半桶水,将吕雅文头朝下放进水桶中直至溺死。
后经精神病司法鉴定,吕某案发时患有无精神病症状的抑郁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犯罪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杀害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刘红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妻贾小霞对被告人的行为也已谅解,应对被告人吕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吕某在其妻贾小霞外出买菜时,独自在家喝酒。
因孩子哭闹引起吕某心烦,吕某先用双手将其二女儿吕雅文掐至口吐白沫后又将其头朝下放进水桶中直至溺死。
经鉴定,被告人吕某在案发时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于2010年7月6日到洛阳市公安局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人贾某、闫某、周某、李某、吕某、杨某的证言;物证—案发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自首证明、死亡证明等。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杀害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吕某在案发时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得到其妻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上述法定及酌定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吕某减轻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
第十八条 第三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吕某的刑期从2010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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