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住**镇******** 号,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路***农贸市场对面路边与龚某某、田某某、曹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田某某、曹某某打伤。经鉴定,该被害人田某某、曹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一级。2017年1月12日9 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父亲胡某某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田某某、曹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8其他材料:情况说明、申请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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