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得出魏某外伤性癫痫鉴定依据不足。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4.3.8.6,检验外伤性癫痫时,需了解临床证实或旁证证实的癫痫发作的情况,了解癫痫发作时及发作间期的脑电图检查结果,需明确癫痫发作的类型、程度、频率。该鉴定意见中所收集的鉴定材料明显达不到上述标准。
1.鉴定依据中缺少癫痫发作的情况。鉴定过程中并未临床证实癫痫发作的情况,能证明癫痫发作的只有魏某妻子的描述——“曾数次发作四肢抽搐”;而从2017年10月3日到2017年1月7日,魏某住院期间,无论是护理记录还是查房记录,并没有体现过癫痫发作的情况。需要强调,魏某妻子对具体发作的时间,哪些人员在场等均没有提及。魏某妻子系魏某妻子,并且参与了打斗,其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其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2.从XX医院的病历资料可知,魏某在住院期间,脑电波出现过异常,医院诊断是考虑癫痫发作,但并没有对其做二次复查,医院在患者出现异常的情况下,都会二次复查,以确诊是否为癫痫。但本案中并没有二次复查。所以,真实性存疑。
3.鉴定依据中直接得出“外伤性鉴定”的结论,对于鉴定发作的类型、程度和频率均无描述,何谈“明确”的证明标准。
4.对癫痫病鉴定,需要持续24小时的脑电波观察,并且需要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作出。
辩护人向贵院提交过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申请专家证人申请,鉴定意见是否真实,还需要询问专家证人或鉴定人员。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二、本案系因街坊邻里纠纷,且被害人有过错
本案系因邹某去买李子引起,邹某因为李子价格较贵,没有购买魏某家的李子,但魏某妻子确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贬低邹某的购买能力,进而发生争吵。张某得知其亲属邹某被欺负后,只是想过去讨个说法,结果被魏某妻子动手推拉,被魏某用葡萄砸魏某,魏某首先挥拳打张某,韩某某见状后才还手的。所以,本案中,被害人一方先侮辱他人,并且先动手打人,其有过错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纪要指出,由于邻里纠纷矛盾所酿成的伤害案件与社会上一般伤害案件相区别,处理上要注意稳定社会环境,缓和矛盾。本案虽然不是发生在农村,但魏某与张某、韩某某等人也是属于街坊邻居关系。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参照考虑。
三、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等人不属于直接故意犯罪,其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韩某某在笔录及庭审笔录中,均提到,其拿板凳只是想吓唬魏某,其在打的过程中,也担心打人打出事,由此可知,韩某某并没有积极追求将魏某打成重伤,出现的结果(前提是结果真实),是韩某某放任行为的后果,其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在量刑时有所区别,希望法院酌情考虑,从宽处理。
四、韩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韩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电话通知到案时明知何时而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侦查,系主动到案。到案后,韩某某对自己伤害魏某的行为和过程供认不韪,并且每次笔录稳定一致,其属于是如实供述。
五、韩某某认罪、悔罪,如果重新鉴定结果相同,韩某某也是认罪认罚,其愿意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
韩某某家属在案发后,主动支付了被害人家属部分医疗费用,起诉书中也有载明,并且家属多次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这可以表明家属愿意赔偿的诚意和决心。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韩某某没有社会危险性,接合其自首、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等情况,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处韩某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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