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分类一:司法解释库
分类二:刑事
颁布时间:1990-06-04
有效时间:1990-06-04
失效时间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汽枪
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不包括过失致人重伤。十五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199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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