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现住址:山阴县**乡**村。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
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怀仁县二级公路霸王店村叶兵修理铺门前,修理自己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2半挂车时,在挪车过程中将修理工徐某某压伤致其十二脊椎骨折、下肢截瘫。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报案材料、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