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江某涉嫌犯盗窃罪 有盗窃前科
江某,女,重庆某区县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17年X月再次被刑事拘留,涉嫌犯盗窃罪。警方查明江某自2016年底至2017年X月,多次在重庆各大商场盗窃各类物品,经鉴定价值五千元。
接受委托:家属信任 委托智豪
江某被刑拘后,其家属收到公安机关的刑拘通知书,得知江某涉嫌犯盗窃罪,多方咨询朋友如何帮助江某。后在亲友极力推荐下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所安排专业律师为其提供咨询意见。家属经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江某的辩护人。
团队讨论:形成罪轻辩护意见
本案系江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江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盗窃物品经鉴定确定金额,可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智豪律师了解案情后将本案提交律所团队讨论,智豪团队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和近期刑事司法政策,形成最佳辩护方案。
律师辩护:多方努力 为江某争取最大权益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来到
看守所,向江某了解全部案情;同时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保持密切沟通。
1.经过查阅案卷材料,观看监控录像,向江某了解案情,智豪律师发现最后一笔盗窃行为系在被害单位密切监控之下实施,犯罪行为尚未结束即被控制。根据刑法理论,该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智豪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该意见,受到办案单位高度重视。
2.智豪律师不辞辛苦,多次来到被害单位,为江某向被害单位全部赔偿,为江某争取悔罪表现。
3.结合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各地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智豪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江某的表现属于认罪悔罪,且愿意缴纳罚金,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与江某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智豪律师见证了江某自愿签署具结书。
4.最后智豪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江某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
案件结果:认罪认罚 从轻判处拘役五个月
公诉机关采纳智豪律师的意见,在江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向法院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最终人民法院判处江某拘役五个月。
关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2016年11月16日印发,法[2106]386号)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