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所称枪支弹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及弹药。
本通告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走私、运输、邮寄、储存、托运、持有、私藏、出租、出借、使用上述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凡有上述情形者,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四、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或拒不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非法制造、买卖、走私、运输、邮寄、储存、托运、持有、私藏、出租、出借、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每一位市民都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并经查实的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公安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保证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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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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