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人民检察
起诉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7〕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职业:务农。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
抢劫罪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
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南皮县**镇**村**幼儿园,撬门而入,在幼儿园宿舍内,持刀威胁幼儿园教师李某某、张某某、彭某某三人脱光衣服,窥探被害人隐私部位予以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娟
2017年3月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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