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务工,住甘肃省岷县**路**号**楼。1996年8月21日因犯
贪污罪、
诈骗罪,被四川省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
重婚罪,2016年5月2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16年6月24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张**在大竹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月27日生育一女。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隐瞒其与张**存续的婚姻关系,与其相识的彭**(女)在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采取欺骗手段登记结婚,并与彭**在“婚后”于2011年11月7日、2013年11月12日分别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与张**结婚证、杨某某与彭**结婚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张**陈述;4.证人证言:彭**的证词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生育二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前罪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宫东耀
2016年9月6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