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1994年5月12日因流氓活动被江西省宜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1999年8月17日因犯
抢劫罪被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2年6月3日释放。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路**号。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涉嫌犯抢劫罪、
绑架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事先商议好去抚州市火车站抢劫“黑的”司机,并由吴某某准备好刀、绳子、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当晚19时许,两人在抚州市火车站故意伪装成刚下火车的乘客乘坐了被害人王某丙的“黑的”去宜黄县金坑。当车辆行驶到**附近,黄某某以下车小便为由要求王某丙停车,之后两人手持刀逼迫王某丙坐在副驾驶室位置,吴某某用绳子将王某丙的脖子和双手反绑在副驾驶室靠背上面,绑好后黄某某将车开到宜黄县丰厚大道丰厚宾馆附近一条小路上,黄某某抢走王某丙身上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和人民币2000余元。当抢到财物后,两人因觉得钱少,王某丙被迫打电话给其弟弟王某甲转账人民币20000元到王某丙已经被抢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同时黄某某在电话中威胁王某甲必须半小时之间转钱,当钱在王某丙的手机中提示到账后,吴某某到附近的宜黄农商银行ATM机上取款,但因密码错误没取到钱,吴某某便回车上用刀捅伤了王某丙的右膝盖部位,随后黄某某和吴某某让王某丙开车离开,两人带着抢来的财物返回宜黄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和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暴力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后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向被害人亲属索要财物,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和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娟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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