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OpenLaw
  • 2018-02-24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

曾因卖淫,于2014年7月2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4年8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收容教养。

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8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4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4)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1日不公开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审理了本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5月至7月间,利用腾讯QQ、陌陌聊天软件聊天招揽嫖客,介绍卖淫女汪某某(17岁)在如皋市如城街道林宇宾馆、龙游御境小区、南通市工农路汉庭宾馆等地,先后向嫖客施某、沙某某、黄某某、刘某某4人共卖淫6起。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介绍卖淫女汪某某在如皋市如城街道佳弘龙游御境小区X幢X室内,以400元的价格向嫖客沙某某卖淫1次。

2、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介绍卖淫女汪某某在如皋市如城街道林宇宾馆客房内,以400元的价格向向嫖客施某卖淫1次。

3、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介绍卖淫女汪某某在南通市工农路君庭宾馆客房内,以500元的价格向嫖客黄某卖淫1次。

4、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6月底至7月初的一天上午,介绍汪某某与在如皋市如城街道汉庭宾馆客房内,以300元的价格向嫖客刘某卖淫1次。

5、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介绍卖淫女汪某某在如皋市城北街道亿丰商场北边某宾馆客房内,以300元的价格向嫖客施某卖淫1次。

6、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介绍卖淫女汪某某在如皋市如城街道林宇宾馆客房内,以300元的价格向嫖客施某卖淫1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因卖淫被如皋市公安局抓获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刘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如皋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张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介绍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小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钱柳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