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伟,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24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6]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冯X伟在本市丰台区枫竹苑北路工商银行公益桥支行自助办卡机上,使用其拾得的姓名为“李×”的身份证件,成功申领银行卡1张、U盾1个。
此后,被告人冯X伟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工商银行洋桥支行自助办卡机上,使用其拾得的“李雨嘉”的身份证件申领银行卡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抓获。
当场从被告人冯X伟身上起获居民身份证4张、工商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U盾1个、手机1部、电话卡3张。
上述物品均已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X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冯X伟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刘×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证言,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监控录像光盘,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工商银行出具的借记卡开卡审核记录单照片,涉案物品照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刑少初字第273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伟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X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冯X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被告人冯X伟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冯X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X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联通电话卡三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U盾一个、身份证四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仇春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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