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公诉刑诉〔2018〕3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3********,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号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安阳市**燃气有限公司利用安阳市**集团在安阳市的地位和影响,依托燃气公司各个供气站点为集资点,以安阳市**燃气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存气费送气票,到期不用的气票可以兑换成现金的方式,逐渐演变成存钱直接支付利息的方式集资。
被告人李某某任安阳市**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站点结算员期间,使用预存气费送气票(利息)的模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集资。经审计:李某某任职**服务中心结算员期间,**燃气公司**服务中心集资票面金额1,518,924,800.00元,涉及人数11210人,涉及80560人次。李某某任职**服务中心结算员期间,燃气公司**服务中心在李某某银行账号累计存入金额211,896,668.93元,涉及1469笔。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集资群众陈述及集资手续,审计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安阳市**燃气公司**燃气站点的工作人员,参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施工作,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广瑞
2018年2月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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