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霍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9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
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04年,在汤阴县任固镇商城村,被告人霍某某以任固供销社的名义,非法吸收霍在银等人存款,吸收储户达33户,累计金额达218414元,造成储户损失达188102元。
案发后霍某某退回非法吸收的存款188102元。
被告人霍某某于2010年9月6日到汤阴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霍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核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霍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霍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