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某,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汝州市陵头乡陈爻村10组。
因涉嫌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汝州市
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1999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在汝州市陵头乡陈爻村设立“汝州市陵头乡陈爻村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会员入股形式高息吸收公众存款。
经司法会计鉴定,该基金会1995年7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433户,金额累计278万余元。
至今尚有103475元股金无进行兑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人吕X义、卢X中、卢小X、杨X松、赵X仁、吕X有、刘X、吕X扒、卢X武、宠X钦的证言,豫平检技鉴会字[2010]第05号检验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没有经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数额、兑付情况,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6月23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