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一:中国法规规章库
分类二:知识产权
颁布时间:2011-03-28
有效时间:2011-03-28
失效时间
颁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国办函(2011)21号)要求,现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对《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443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和安排相应顺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整后的专项行动结束时间和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安排好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各项工作,继续按照国食药监办(2011)44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督查落实,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简报,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着力抓好对突出问题的整治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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