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之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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