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王某,在重庆市某区销售建筑材料,在向客户销售材料时,将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建材也一并卖给了客户,销售数额达到十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王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智豪律师经过接待了解案情后,向王某家人分析了本案的关键和核心问题,经过分析,王某家人决定当场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三、团队讨论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调取了一审全部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发现了部分问题,并提交团队会议讨论。
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
通过智豪律所独有的团队讨论会议,每一件案子都能得到所有律师的参与,每一件案子都浸满了智豪全体律师的智慧,相当于一件案子,全所辩护,办案质量自然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经过智豪律师团队对本案的讨论,智豪律师认为,
王某在本案中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所销售的商品在质量上也不存在劣质等情况,可以为其争取
取保候审,并在后期为其争取缓刑!
四、辩护方案
本案开庭时,智豪律师尽职尽责为王某辩护,辩护方案主要是:
被告人王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本案中获利极少,且愿意退出自己的违法所得;一直认罪悔罪,坦白程度大,可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虽涉嫌犯罪,但没有给客户和市场造成严重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恳请对其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
五、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律师尽职尽责的辩护,本案判决采纳了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对王某判处1年有期徒刑,宣判后,当事人及家属十分满意,对智豪律师表示了感谢!智豪律师事务所再一次地展示了自己的实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