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经营润旭食品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
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份起,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大量购进桂林牌、沁香园牌等相对廉价的马蹄粉,并购进洲星牌马蹄粉的相关包装、标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新塘区新塘镇瑶田村西联社区白某某工业区环城路416号、东莞市万某甲蚬涌金牛大街4巷3号出租屋内将廉价的桂林牌、沁香园牌马蹄粉重新包装成洲星牌马蹄粉并贴好相关包装标识后冒充洲星牌马蹄粉销售给东莞市大岭山信立国际农贸城通利粮油经营部、振丰贸易公司、富明商行等地,得款约270324元。
2016年12月26日11,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增城市新塘区新塘镇瑶田村西联社区白某某工业区环城路416号将王某某抓获,当场查处假冒250g装某某星牌马蹄粉2000盒(正品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32000元)、假冒500g装某某星牌马蹄粉2582盒(正品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77460元)以及假冒洲星牌马蹄粉包装盒、假冒洲星牌马蹄粉包装纸箱等工具一批,后又在东莞市万某甲蚬涌金牛大街4巷3号出租屋内查获假冒250g装某某星牌马蹄粉4箱(每箱48盒,正品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3072元)、假冒500g装某某星牌马蹄粉30箱(每箱30盒,正品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27000元)以及假冒洲星牌马蹄粉包装盒、假冒洲星牌马蹄粉封箱胶布、假冒洲星牌马蹄粉防伪标、假冒洲星牌马蹄粉纸箱、防伪线压制机等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缴获的洲星牌马蹄粉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万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恒之
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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