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南通**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南通市港闸区**佳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变更为
取保候审,2016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
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南通**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南通**食品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19日、12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1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补查重报时间。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2 月至8 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担任南通市**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共计971226 元用于赌博。分述如下:
1、2015 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将从南通市通州区**镇**、**购超市收到的货款人民币20757 元用于赌博;
2、2015 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将从南通市通州区**镇**超市**中心加盟店收到的货款人民币18993元用于赌博;
3、2015 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将从杭州**超市**加盟店、南通市通州区**镇**超市**加盟店收到的货款人民币32895 元用于赌博;
4、2015 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将从南通市通州区**镇**商行收到的货款人民币274000 元用于赌博;
5、2015 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将从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南北货批发部收到的货款人民币290611 元用于赌博;
6、2015 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将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味品商行收到的货款人民币333970元用于赌博。
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被被害单位负责人卜某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南通**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条复印件等书证; 2. 证人卜某某、杨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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