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乌鲁木齐****商务有限公司渠道专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住奎屯市131团***小区**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10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4日被奎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两次退回奎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5月14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12日入职乌鲁木齐****商务有限公司,任职渠道部专员,负责奎屯三洋、电信公司手机卖场手机发铺货及结款业务。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渠道部专员职务便利,将手机销售并结款后,未全部上缴公司,而将手机款264381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账明细、笔记本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权某某、张某某等12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账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钱款2643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玉珍   
2017年6月27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