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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案一审辩护词2

本案中,罗某到案后能够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本案在短时间内得以侦破,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依法应认定罗某系坦白。
罗某参与私设黑电台的目的是为了A医院某科室的合法经营,主观上没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的直接故意,可见其主观恶性小。同时案发后罗某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避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故辩护人认为罗某的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三、罗某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
罗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和违法记录,犯罪前表现一直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小。
    四、罗某认罪、悔罪态度好,通过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突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了其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案发后,罗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不法后果,愿意向司法机关缴纳罚金。
辩护人在会见罗某时,他留下了悔恨的眼泪,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改过自新,不再触犯刑事法律。这充分说明罗某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本案已经带给他刻骨铭心的教训,对他的未来人生具有重大启发意义与指导价值。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罗某既具有从犯、摆摊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发生的动因、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后果,以及法律适用(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及精神,恳请法庭对罗某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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