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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罗某某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龙门县。
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飞,广东道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1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王德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熊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与岭南大道下沉隧道工地处,使用剪刀、菜刀以剪、砍的方式盗窃胶管时,破坏了被胶管包裹的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传输光缆和中国联通佛山分公司的通信光缆,导致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在用广播电视传输光缆中断7小时,佛山电视台的直播关系节目无法播出,中国联通佛山分公司通信业务中断6小时。
 
2017年6月9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中国电信大楼停车场旁边草地上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并查获剪刀、菜刀等工具及被盗的胶管一批。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郭某伯、被害单位中国联通佛山分公司代表高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李某、区伟东的证言及相应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禅城区岭南大道与魁奇路广播电视光缆被破坏受影响终端用户信息表,关于禅城区岭南大道与魁奇路广播电视光缆被恶意破坏事件评估报告,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建设项目预算表,关于禅城区岭南大道与魁奇路广播电视光缆被恶意破坏影响佛山市全市有线电视用户终端电视业务传输及收看的说明,关于禅城区岭南大道与魁奇路广播电视光缆被破坏影响电视收看的证明,关于禅城区岭南大道与魁奇路联通光缆被恶意破坏事件的评估报告,关于魁奇路岭南大道线路被盗需提供损失的相关预算说明,工程结算书,关于禅城区岭南大道与魁奇路电视光缆被恶意破坏补充材料说明,现场视频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被盗光缆胶管无法进行价格认定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罗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罗某某对盗窃光缆外层胶管是故意为之,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盗光缆(胶管)铺设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与岭南大道下沉隧道建设工地,光缆已铺设于地下,仅是部分管线裸露地面,但裸露地面的光缆与埋藏地下的光缆是相互连接的,被告人罗某某为盗窃光缆外层胶管,使用剪刀、菜刀以剪、砍的方式实施盗窃,结合被盗光缆(胶管)铺设地点、光缆埋藏特征、罗某某盗窃光缆(胶管)的手段,应认定被告人罗某某主观认识上属于明知被盗光缆必然或可能正在使用,主观意志上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光缆被破坏是持放任的心理状态,即应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主观上是持间接故意。
 
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光缆外层胶管,使用剪刀、菜刀以剪、砍的方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光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建议对罗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
 
二、对被扣押的供犯罪使用的工具剪刀一把、菜刀一把、斗车一台、赃物光缆胶管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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