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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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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律师代理张某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缓刑释放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2-01
  • 缓刑
基本案情:张某同学王某对计算机比较了解,张某同学通过病毒侵入某公司系统,获取了该公司推出的一些游戏币。张某及李某受王某邀约,帮忙在游戏平台上销售这些游戏币。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2016年8月中旬,张某在家属的陪同下,赶往重庆准备投案自首,但是在自首之前,张某需要委托专业律师为其今后提供法律服务,张某来到智豪所后,智豪律师接待了张某,并为其提供了法律咨询,张某当即委托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告知了张某投案的注意事项。
智豪律师开展的工作:
(一)律师会见
张某投案当天,被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智豪律师了解情况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
(二)律师开展工作
律师会见后,拟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且及时与公安交换了意见,公安认为,张某虽然自动投案,但是其系同案犯判决后投案,其供述的部分事实与同案犯不同,所以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审查批捕期间,智豪律师转向到检察院批捕科,向批捕承办人交换意见,最终,为张某争取取保候审。
(二)团队讨论
律师结合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同案犯的判决情况,对本案是否适用缓刑提出来讨论。团队律师主要就立功,退赃,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展开讨论。
(三)辩护方案
经过智豪讨论,辩护律师形成辩护方案,具体辩护意见为:1.张某系从犯,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的作用,分赃比例较低;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张某得知自己网上追逃时,安顿好家人后,便联系重庆公安,并主动从老家赶往重庆投案自首,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3. 张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后期有主动退出的行为,4.初犯、有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特殊。
    辩护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张某系初犯、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判决张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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