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大通**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
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16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园林路北口处,被告人贾某某因行车问题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别克轿车(京P****0)在城区道路上对王某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悬挂吉J****0)进行追逐、别挡,追至密云区第六小学门口时,别克轿车撞击桑塔纳轿车右后部,致使桑塔纳轿车失控打转,学校门口6名群众四散躲避,追至密云区纺纱厂家属院门口时,别克轿车撞击桑塔纳轿车尾部,致使桑塔纳轿车与迎面驶来的金杯货车(京Q****8)相撞,别克轿车撞到路旁电线杆。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金杯货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4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睿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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