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德江县复兴镇**村**组。因涉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德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25日德江县公安局决定对其
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2月29日移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的规定于同年4月1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于2015年5月左右购买一套高压电捕猎设备用于捕杀野猪。后在德江县**镇**村的家中安装,并在有人经过的杨家坳(小地名)雷某某家山林铺设电线连接高压电捕猎设备用于电击野猪。同年12月7日19时许,付某某开启该设备通电。2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途径付某某安装的捕猎设备区域时触电身亡。经鉴定,张某某系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共区域私自铺设高压电捕猎设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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