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犯妨害公务罪、
开设赌场罪,2016年1月6日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6年7月1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8月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解除监室居住,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5日上午9时,被告人吴某甲在抚州市**路**附近,坐在车牌为赣******的白色宝马牌汽车内吸食毒品,后驾车离开。吴某甲父亲吴某乙发现其神情异常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吴某甲吸毒后驾驶该车沿抚州市瑶坪路、沿河路、赣东大桥、抚北大桥、梦湖西路、西津大道、玉茗大道、南门路、曾巩大道行驶。一路上吴某甲驾驶的车辆先后与行人胡某某、罗**骑行的二轮电动车、饶**驾驶的赣******白色宝马汽车、官**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章**驾驶的赣******起亚汽车及警车发生碰撞。民警一路多次示意吴某甲靠边停车并试图拦截均失败。后吴某甲驾驶的汽车在曾巩大道伟星小区西门附近被警方用警车逼停,吴某甲在车上手持铁锤抗拒抓捕,民警用枪击伤吴某甲左脚后将其控制。
经鉴定,吴某甲静脉血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鉴定,胡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罗**受伤治疗费用601元、被撞二轮电动车维修费620元;饶**被撞的赣******白色宝马汽车维修及材料费1877元;官**被撞四轮电动车维修费1500元;章**被撞的赣******起亚汽车维修费1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视听资料;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证人吴某乙、谢**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胡某某、罗**等人的陈述;
7、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吸食毒品后驾驶汽车在市区多条道路上行驶,沿途碰撞多辆车辆及行人,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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