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在中国。以法治火古已有之。我国商代法律已经开始规定用刑罚手段管理火政,以后从殷代的“殷王法”、西晋的《晋律》、南北朝北周的《火律》,到唐代的《永徽律》、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等法律,均对放火及其处罚作了规定。由于放火罪的社会危害较大,世界各国的刑法都对放火罪的罪名作了具体的规定。纵观各国法律,一是将放火罪规定为侵害财产罪,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和1962年的美国模范刑法典;二是将放火罪规定为公共危险罪,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以放火罪论处,如1976年修正的德国刑法典和1968年修正的意大利刑法典;三是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和侵害个人利益的放火行为都规定为放火罪,如1974年日本的刑法修正草案等。
中国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将放火罪列为妨害国家统治秩序罪,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将放火罪规定为破坏公共财产犯罪,1963年将放火罪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一,1979年《刑法》以及1997年《刑法》仍然将放火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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