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
2017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
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
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
2017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
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
2017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
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
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8)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武某甲、刘某某、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武某甲、刘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7月初至7月23日,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三益村村民武某某(已起诉)借用亲戚韩某某在三益村村北的新庄子,与牛某某(已起诉)合伙开设赌场,招引赌博人员武某某、薛某、李某、权某、陈某某等人在此赌博。
赌博方式为扑克牌”飘三页”,锅底每人100元,牛某某、武某某每天从赌博中”抽水”3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负责为赌场联系招引赌博人员,被告人武某甲、武某、刘某某、姚某某按照武某某的安排在赌场外负责放哨看人,武某某按每晚200元标准向五名被告人发放费用。
其中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所得300元,武某和武某甲非法所得1200元,刘某某非法所得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证人牛某某、武某甲、武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武某甲、刘某某、姚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武某甲、刘某某、姚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武某甲、刘某某、姚某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
在共同犯罪中,五名被告人均系从犯;且自愿退赃并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武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所得赃款300元予以没收(已追缴);对被告人武某非法所得赃款1200元予以没收(已追缴);对被告人武某甲非法所得赃款1200元予以没收(已追缴);对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所得赃款400元予以没收(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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