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某,又名付贵生,外号“贵生”,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溆浦县小江口乡陈林坪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602210734;因涉嫌犯
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逮捕,同月20日被
取保候审;2012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1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奉志辉独任审判,人民陪审员刘美清、侯春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代理书记员姚思琪担任记录。
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底至8月6日,被告人付某某先后在溆浦县小江口乡大冲口村、天星堂村等地,提供赌具以“闭十”方式开设赌场,共抽头渔利达2万余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底至8月6日,被告人付某某先后在溆浦县小江口乡大冲口村、天星堂村等地,提供赌具以“闭十”方式开设赌场,共抽头渔利达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万玲、郑梅花、钟银花、舒红梅等多位证人证言,证明从8月1日至8月6日,在溆浦县小江口乡大冲口村、天星堂村等地被告人付某某所开的“闭十”赌场参与赌博的事实,并有辨认笔录佐证;
2、证人蔡海群、王建平证言证明,其开车送人到被告人付某某在溆浦县小江口乡大冲口村、天星堂村等地所开赌场参赌的事实;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了赌场现场方位情况;
4、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付某某的年龄情况;
5、被告人付某某对上述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付某某能当庭认罪,又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已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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