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
因本案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
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初至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将其管理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陈胡村沥青路东侧绿化带内一临时房提供他人用于开设赌场。
2010年5月20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中义、陈标龙、许其浪、庞宪荣、张文军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没收物资收据、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张某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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