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
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取得百家乐赌博网站(www.83suncity.com)的账号和密码后,在本市祁连山南路999弄49号302室通过互联网开设“百家乐”赌场,召集或接受马怿、蔡兆芹、洪家亮、周伟民等人下注进行赌博,并以投注金额的比例取得抽头费等方法获取非法利益。
2011年4月12日晚,当被告人谢某等人再次在该处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赌博用的电脑主机及赌资人民币14952元亦被缴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赌资、赌博用具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集中保管凭证,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12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
二、赌资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五十二元、违法所得和赌博用具电脑主机一台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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