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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涛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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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饶某涛,男,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本科文化。
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吉林市政府启动XX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XX山鹿场职工住宅用地(以下简称6号地),建设回迁安置区。
2018年10月10日,时任吉林市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的饶某涛在负责征收6号地过程中,明知6号地为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人为吉林市XX山鹿场,该土地应由国家无偿收回的情况下,仍代表吉林市XX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吉林市XX山鹿场签订6号地土地补偿协议,补偿金额5506288.20元。
并于2018年10月12日,将上述补偿款支付给吉林市XX山XX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饶某涛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涉案损失已由辉南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涛在担任吉林市XX区经办中心主任期间,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饶某涛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饶某涛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饶某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某涛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饶某涛系自首,损失全部挽回,犯罪较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某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辉南县监察委员会扣押的涉案款项5506288.20元,由辉南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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